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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之窗

新《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和灵魂是推动教育公平均衡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过去有一句话叫‘人民教育人民办’,把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

  “为什么家长要择校?去花钱择校,就是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你上了什么样的学校,和你出来的时候,学了多少东西,大家认为这个差距特别大。把均衡的问题解决了,是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的根本所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了解该法,8月28日14:3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义务教育法》,与网友进行半小时视频和一小时文字交流。

  
  嘉宾简介:

  信春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沛县人,1954年10月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初衷:推进教育公平 促进均衡发展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新《义务教育法》非常强调公平均衡,请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修订初衷?

  [信春鹰]:《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大家对素质教育都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的规定了我们素质教育一个总的指导思想。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这个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出的。所以这也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总之我们这部法律的修订是站在立法为民这样一个角度,要回应社会在义务教育领域反映强烈的问题。

  [李连宁]:《义务教育法》过去实施的20年,解决了我们的孩子有学可上的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办学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义务教育实施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的《义务教育法》的灵魂就是要把均衡发展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而它的基本理念就是要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来推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公平的基础。义务教育也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础。所以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9月1日施行 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均衡发展

上学:“难”和“贵”根源在于教育资源不均衡

  [网友]: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如何保障贫困地区的儿童有学可上?上学难、上学贵是当前的普遍现象,新《义务教育法》有什么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但是不同区域的老百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要走几十公里、上百公里才能找到学校,所以解决这部分儿童的上学难的问题,是要通过建立寄宿制学校,让他有一个比较安定的、良好的受教育的条件。对于农民到城里打工,他们的孩子在城里上学,这也是一个“难”的方面,在这个方面,新的,《义务教育法》就规定了,当地的人民政府要对外来人员的儿童,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过去,很多都是一些农民工或者自己办一些打工子弟学校,但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当地的人民政府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另外,实际上城里面现在关心的是上“好学”,就是上原来的一些优质学校难的问题,这里面就要通过扶持薄弱学校的质量,通过规范办学行为,让每一个孩子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来促进整个学校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均衡发展。来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难和贵的问题,特别是办学“乱收费”问题的治理,来解决这些问题。

  [信春鹰]:上学难、上学贵在城市里面,尤其是在义务阶段,主要体现在择校。为什么家长要择校?去花钱择校,就是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你上了什么样的学校,和你出来的时候,学了多少东西,或者大家认为这个差距特别大,所以,如果能把均衡的问题解决了,这是根本的,这样才能解决“难”和“贵”的问题,本来义务教育阶段是一个素质教育,应该是均衡的,但是我们的问题是不均衡,这是症结所在。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难”和“贵”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但是我们现在修订的法律里面,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和向偏远地方、贫困地方倾向,向弱势倾斜现在是法律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李连宁]:均衡发展里面,我觉得还有几个误区是需要注意克服的。一个就是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不是搞均衡化。现在日本、韩国教育的平准化已经显现出它的一些弊端,我们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候,目的是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而不是“一刀切”。第二个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还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第三个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上学“难”和“贵”的主要原因是教育资源不均衡

教学:明确义务教育必须实施素质教育


  [主持人]: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这部法律对素质教育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李连宁]:过去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就是解决我们孩子有学可上和有书可读的问题。我们现在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来实施义务教育,这次《义务教育法》就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新的使命。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里明确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新的《义务教育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在教育教学工作总的要求上,在义务教育的培养目标上,在义务教育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推进义务教育都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特别有一点很有意义的就是把改进高级中学学校的招生办法作为推进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现在从小学到初中,幼儿园到小学,他的目的都是想上一个好的高中,进而将来有机会上好大学,由于我们现在的层层考试选拔,所以就使得竞争层层的压低,现在通过《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把高中阶段的学校招生办法进行重大的改革来促进整个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实施,这一点教育部门已经在做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一些改革的推进。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问责:政府失职造成重大问题要引咎辞职


  [网友]:《义务教育法》如何问责?新《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的意义在哪里?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有首要责任,政府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失责,人大如何监督?

  [信春鹰]:在《义务教育法》修订里面引入问责制,具体是在我们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第九条,应该说从我们立法实践来说,在条文里面引入问责制,这可能还是第一部法律。因为一般法律都有一个专章的法律责任,但那是一个法律责任,第九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责任。关于这个问责制怎么样来实施?我们在修订的时候,大家也有一些讨论,就是我们已经明确《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有的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义务教育的重大事件的时候,它要引咎辞职,这是一个很新的概念。当然,从实践来看,这个问责制,虽然法律上出现的不多,但实践上也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比如在环保的问题上,在一些事故的问题上,我们实际上是有问责的,但是法律上的问责有两个很重要的手段:一个就是公民的控告。就是我们现在第九条也明确的规定,“公民有义务,也有权利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官员提出指控。”另一方面政府也有责任,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问题,就要引咎辞职。所以这一点我想是一个可操作性的条款,也希望我们每个公民在这个方面能够履行我们公民的权利,就是当你们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它是我们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的时候,你们就应该提出来指控,提出来检举和控告,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

  [李连宁]:加大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也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大的亮点。过去我们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时候,有一句话叫做“人民教育人民办”,把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通过捐资助学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特别是在体制上,在原来明确了义务教育以县管理为主的体制基础上,这一次又强调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规划实施。也就是说,在加强政府责任总的决策里面,不仅是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责任,比以往的都更加强调。所以这也是实现均衡发展的一个对体制上的要求,然后由问责制支撑和保障。

●政府失职造成重大问题影响义务教育要引咎辞职 学校:违反六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友]:请嘉宾回答一个简单问题,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该怎么办?

  [李连宁]: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如果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这里我要说明的“国家规定”不是指所有的政府,例如省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有关部门一级的规定才属于“国家规定”。如果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收的费用学校收了就属于违反这一条。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这点我建议学校要非常当心。

  二、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这点,我认为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学校不能向学生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的用品,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这种方式来牟利,如果是学校为了向学生提供方便而提供的服务,我觉得是允许也是鼓励,但是不能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

  三、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这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除了有特殊的障碍以外,例如肢残的少年儿童完全可以在普通学校里来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学校不能因为他的残疾而拒绝他在普通的义务教育学校来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学校拒绝,那么学校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果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这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我想在这里要说明的是,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不同于我们按照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举办一些具有特色的一些教育活动。关键的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歧视或者把这个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在这里我们要划清分设重点班和鼓励办一些因材施教的开展特色教育活动要把其区分开来。

  五、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能够剥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对有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的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可以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不能够开除学生。

  六、如果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课书是体现国家意志重要载体,没有经过审定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来讲实际上是是有害的,所以学校如果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学校违反六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费:义教经费按受审计和监督 不得侵占挪用



  [主持人]: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一条很受大家关注,就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新法对此作出了什么具体规定呢?请嘉宾介绍一下。

  [信春鹰]: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大家如果看了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本法修订之后的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42条是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是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怕挤占的问题,怕挪用的问题,法律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接下来就是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在这里面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第50条,可能大家关注到了,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从这样的一章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体制,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我们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有保障的。

  ●义务教育经费要按受审计和监督 不得侵占和挪用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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