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效能办
浙江省纠风办
2005年6月20日
浙江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经研究决定聘请一批“浙江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纠风办聘请的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
第三条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聘请的程序: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纠风办的要求推荐人选。经研究确定后,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纠风办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
第四条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廉洁自律意识强,热心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富有正义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4、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检查等活动,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
第五条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评议和考核工作;
(二)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反馈;
(三)宣传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目标和任务;
(四)反映干部群众对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纠风办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明查暗访;
(二)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了解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部署.听取情况通报.参加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研讨;
(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与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
(四)在行风评议活动中,对被评议单位发表评议意见;
(五)办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纠风办委托的有关事项时,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纠风办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实事求是地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第八条省纪委纠风室负责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给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提供学习资料,不断提高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工作水平;
(二)负责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协调;
(三)加强与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工作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参与监督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四)加强业务指导,使他们及时了解全省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督查工作要求;
(五)及时向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不定期召开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情况;
(七)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省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明查暗访等活动的必要经费,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决。